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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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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 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财政资助的部分科研项目中试行专利声明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7 11:28 浏览次数: 38

 

苏知发〔2024〕77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按照《江苏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专利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增强我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经研究,决定参照国家方案试行建立我省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项目范围

在省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中,首批选择2025年及以后立项的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省前沿技术研发计划项目试行专利声明制度。

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时,省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制度运行要求

(一)声明内容

面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就其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项目信息提出声明。每件专利申请可根据实际,同时声明一项国家级和一项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同一层级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二)声明主体

声明由专利申请人提出,且专利申请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专利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声明。声明主体对声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声明途径

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正式提交,并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声明主体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的“财政资助登记”业务模块,点击“新申请”后,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四)声明格式

1.拟声明的专利申请仅涉及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项目类型选择“其他”,并填写对应的项目类型名称,如“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项目名称按照“立项年份-具体项目名称”的格式填写,如“2025-XXX研究”;

2.拟声明的专利申请同时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项目类型选择对应的国家级项目,填写项目名称时,应当在国家级项目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省级项目信息,具体格式为“国家级项目名称(省级项目立项年份-省级项目类型名称-省级项目具体名称-省级项目编号)”,如:“XXX研究(2025-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XXX研究-项目编号)”。

三、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声明结果应用。建立便利顺畅的声明信息采集和数据共享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开展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评价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反馈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数量、技术领域、授权情况等质量评价情况,并将反馈结果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声明情况,以及相关专利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和绩效分析的参考,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

(二)跟踪专利运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定期组织对授权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进行持续跟踪,围绕维持年限以及专利转让许可、转化实施等运用情况进行分析,与省科技厅、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共同推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转化运用,根据有关跟踪监测情况,进一步指导优化相关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不断提升专利转化效果和产业化水平。

(三)完善审查服务支撑。省知识产权局结合项目来源、技术领域、申请人信息、声明数量等情况,支持和引导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申请,运用快速预审、优先审查、集中审查、延迟审查等机制,提高专利布局获权的质量和效益。加强面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指导,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等资源优势,选派知识产权服务专员,参与服务科技创新全过程。

(四)加强制度宣传引导。各地知识产权、科技、财政等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声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引导、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服务保障,将声明制度要求及相关宣传培训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引导项目承担单位(个人)强化科研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鼓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及时按要求进行资助项目信息声明。

(五)强化政策协同运用。做好专利声明制度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等政策衔接,共同发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作用,全方位做好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管理和运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对于授权超过五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