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4年度开展省市合作共建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08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苏知发〔2014〕50号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扎实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省市合作共建工作,提升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根据《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苏知发〔2011〕86号),现将2014年度开展省市合作共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工作安排 (一)申报工作 拟开展省市合作共建的省辖市,应于5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合作共建意向和相关合作材料,经双方商定后,于7月底前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二)年度会商 已开展省市合作共建的省辖市(南京、徐州、苏州、南通、盐城和泰州六市)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于7月底前召开省市知识产权工作会商会议,认真总结上一年度合作计划完成情况,布置2014年度工作任务。具体时间安排为:苏州、南通、徐州市5月底前完成会商,南京、盐城、泰州市7月底前完成会商。 二、相关材料准备 (一)拟开展省市合作共建的省辖市,提交以下材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市合作共建工作的函,填写省辖市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2.省市合作共建协议(格式见附件2)及年度工作计划。 3.省辖市上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二)已开展省市合作共建的省辖市,提交以下材料: 1. 省市合作共建2013年度工作总结。 2. 省市合作共建2014年度工作计划。 3. 省市合作共建2014年度工作会议方案。 合作共建协议及年度工作计划需经双方提前协商,待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正式提交领导签定,召开会议。 三、几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合作共建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向政府汇报省市合作共建工作进展情况,促进政府将省市合作共建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与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推进落实协议及年度计划各项任务,确保合作共建工作取得实效。省局将省市合作共建与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结合,优先推荐省市合作共建单位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合作共建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将实行退出机制。 (二)加大工作集成。开展合作共建的市应加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工作集成,共同谋划部署,加强知识产权政策与区域、产业、科技、贸易、人才等政策的衔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认真实施各级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等项目计划,加强政府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全面系统地组织实施合作共建工作。 (三)加大工作投入。开展合作共建的市应根据《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苏知发〔2011〕86号)以及合作共建协议要求,设立省市合作共建专项配套经费,确保省市合作共建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省辖市基本情况统计表 2.合作共建协议样本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4月8日 (联系人:陈世林;电话:025-83279974;邮箱:zscqcsl@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