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23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苏知发〔2017〕2号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商务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张家港保税港区,无锡、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扎实推进园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更好地助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苏商开发〔2016〕816号)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17年度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组织申报和期满验收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申报 (一)申报对象 江苏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张家港保税港区,无锡、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 (二)申报条件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经开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开展; 2.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力度较大; 3.具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明显进步; 4.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企业和产业。 (三)申报程序 1.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商务局。 2.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商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推荐。 3.符合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条件的园区,应同时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58.213.145.78:8083)进行网上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园区管委会关于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请报告; 2.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商务局审查意见和推荐函; 3.创建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工作方案; 4.具备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2份,其中材料3需提交电子件。 二、试点期满验收 试点期满2年的园区,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委托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商务局组织验收。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商务局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期满验收考评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应在试点工作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经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名单详见附件1),相关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于考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 三、示范园区申报 (一)申报对象 获批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且经期满验收合格的园区管委会。 (二)申报条件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经开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并已出台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或实施意见; 2.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大力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贯标及发明专利申请全覆盖; 4.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且试点期间投入增长幅度较大; 5.专利申请量增幅、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所在设区市的平均数; 6.设立或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7.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窗口或维权援助工作站。 (三)申报程序 1.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和市商务局。 2.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商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推荐。 3.符合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条件的园区,应同时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园区管委会关于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报告; 2.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商务局的审查意见和推荐函; 3.创建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发展规划; 4.创建江苏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重点项目计划申报书; 5.具备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2份,其中材料3和4需提交电子件。 四、示范期满复核 示范期满3年的园区,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商务厅依据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发展规划和《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考评表》,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工作进行复核。 示范园区复核应在示范工作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经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名单详见附件3),相关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于复核前15个工作日,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复核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组织对申报材料审查和网上申报数据资料的审核,高质量完成试点示范园区的推荐工作; (二)2017年3月31日前,各园区应通过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完成2016年度园区知识产权数据填报工作,并将试点示范园区年度工作总结电子文档报送省知识产权局。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完成网上填报内容的审核工作,加强对试点示范园区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三)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商务厅对示范园区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试点示范期满的园区必须高度重视验收和复核工作,认真对照验收标准做好各项指标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大对相关试点示范园区验收、复核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验收、复核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1.2017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期满验收名单 2.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期满验收考评指标 3.2017年度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期满复核名单 4.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期满复核考评指标 5.江苏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重点项目计划申报书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商务厅 2016年12月28日
(联系人:省知识产权局 李兆进 025-83279973 省商务厅 吴 炜 025-57710006 电子邮箱:177987868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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