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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解读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竞争力。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了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指出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建立奖励机制,设立省专利发明奖”;同年,《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实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优秀专利、杰出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为落实强国意见,强化创新驱动发展的知识产权导向,经省政府同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 项目正式更名为“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表彰主办单位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调整为江苏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专利发明人评选,根据《关于江苏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的要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了《办法》,对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对象、奖励标准、评选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本《办法》共分为5大部分,18条,第一部分为第一条,主要阐述了设立奖励的意义和主要依据;第二部分为第二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奖励的设立情况和组织方式;第三部分为第六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明确了奖励的申报条件及评选流程;第四部分为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了奖励的监督及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为第十六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关于奖励设立和组织方式。《办法》明确由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奖励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0万元,获奖人员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奖励申报条件。《办法》明确申报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的资格条件: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申报者是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数量多、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已获得过省专利发明人奖,且之后无新的符合第六条第三款中所述专利的和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不得申报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

关于奖励评选流程。《办法》规定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评选流程包括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专家初评、综合评审、公示、奖励六个环节,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两院院士、省级行业协会可以推荐。推荐时应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人员,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省专利发明人奖拟获奖人选,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省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省专利发明人奖拟获奖人选名单,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省专利发明人奖拟获奖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关于奖励监督与法律责任。参与省专利发明人奖评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省专利发明人奖,是评审委员会或者专家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是推荐单位或者个人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是获奖者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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