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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2011年2月12日颁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考核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专利行政执法规程》第三条规定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相关责任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评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权限的行使情况;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守情况;
(四)行政执法年度目标实现情况;
(五)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情况;
(六)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四条 省局各相关职能处室应制定和分解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报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考核方法:
(一)相关职能处室自查自评;
(二)考核评议小组平时组织单项抽查;
(三)全局每年进行综合考察评定;
(四)特约监督员评议。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处室应于每年年底对本部门当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以书面形式将自查自评结果送专利执法处汇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专利执法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实施。考核评议小组负责各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通报相关职能处室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八条 年终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由局机关予以通报表彰和给予相应奖励;“不合格”的部门,不得参评先进处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评议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三年内有两次“不合格”的处室负责人,调离原岗位。
第九条 考核中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