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时间:2016-03-17 00: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2011年2月12日颁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下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调解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四条 上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发现下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存在不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依法责令其撤销或变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正在实施的不当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 (二)检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三)受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指派,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当针对行政执法实际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点,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并明确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符合统一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调阅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材料; (三)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与处理; (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等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六)寄发函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七)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批评与建议; (八)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督检查形式。 第九条 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假冒专利行为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前,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行政行为作出处理意见前应当报送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和投诉途径等内容,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复核;可以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论证和咨询;可以组织公开听证等,有关单位应予配合支持,不得推诿或拒绝。 第十二条 上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法制部门应会商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报请局负责人同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制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同级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不作为的; (二)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的; (三)超越、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五)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或自由裁量不当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十三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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