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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试行)

 

(2011年2月13日颁布并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专利行政执法规程》,结合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规定逐级报省局备案。
前款所称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第三条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案件报省局备案。
第四条 处罚案件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
(二)案件当事人签收的案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案件处罚听证意见书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局专利执法处负责全省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备案审查部门应给出备案审查意见。
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备案审查部门。
第八条 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部门陈述、申辩,备案审查部门应当组织论证。
第九条 不按规定报送假冒专利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省局备案审查部门责成限期报送;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局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局领导审阅同意后,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省局定期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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